“包交卡”让治超执法变了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9:51 云南日报

  

“包交卡”让治超执法变了味

  罚款打卡还分不同档次

  

“包交卡”让治超执法变了味

  超载不仅损坏路面,还会带来安全隐患,造成运输业恶性竞争

  据了解,云南石安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着320、324国道共90多公里路段,每年修路、维护路面要投入800多万元,并以年均15%的速度递增。昆明到安宁新公路开通前,平均每天车流量在1.8万辆,货车通行量接近4000辆。如此大的车流量加上超载、超限现象造成路面损坏严重。特别是石安公路碧鸡关到安宁路段,路况每况愈下,事故“黑点”较多。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货车车祸都是因超载超限运输引发。超载超限运输,不仅损坏路面,还带来诸多交通安全隐患,扰乱了正常的运输秩序,造成运输业恶性竞争。

  “高标准”罚款有效遏制超限

  暗访中,记者在该治超站看到一块蓝色牌子,写有《关于统一超限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的通知》——通知中对车辆超限做了明确规定: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在超重的处罚规定中,除了超限500公斤(包括500公斤)以下不卸载、不予以处罚之外,超限500公斤(含)500公斤到2吨(含2吨)必须卸载处理,并按每吨人民币100元进行处罚,以此类推,2到4吨,超出每吨处罚200元……超限8吨以上的,除了卸载外,每多出一吨还要处罚人民币500元。

  在“高标准”罚款的遏制下,通过专项整治,到2006年,全省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比例已从80%以上减少至目前的10%左右,全省干线公路路况有了明显改善,公路通行率和服务水平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好转。2005年全省因货车超限超载导致的死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为54起和83人,同比下降16.9%和13.5%;车辆“大吨小标”混乱局面得到改善。

  经批准罚款标准可适度下调

  那么,怎么解释石安大队自定的“软罚款”与相关规定的罚款“高标准”之间巨大差距?记者采访一些路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与业内人士,得到了部分答案。治超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后,转入长效治理阶段,这个阶段继续沿用“高标准”罚款,在某种程度上,给实际执法带来了难题。

  一些治超人员表示,高标准罚款在针对超载现象严重的治理初期是有必要的,但要长期执行就导致执法难度,甚至出现司机殴打执法人员或冲卡行为。一位路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统一超限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的通知》是内部管理文件,因为这一标准“过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般基层路政部门难以实施。随后,执法单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度下调罚款标准,保持一定的自由裁量。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标准规定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适当降低标准处罚,在实际执法中是被允许的。

  有关人士还表示,交通部有关领导在云南考察时,曾提出治理超限超载要坚持“以人为本”,不要老想着去管人,而要抱着为驾驶员的安全运输服务的观点。这种观点在云南治超3年来的执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有效的引导作用。不仅考虑了车主的实际利益,也对路政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包交卡”与下调罚款本质不同

  “自由裁量”的底线是多少?“包交卡”这种形式是否也在“自由”之内?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路政负责人,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他们告诉记者,“包交卡”与自由裁量下的罚款标准有着本质的不同,“包交卡”成了“以罚代法”,成了变相鼓励超限,这是绝不允许。

  处罚标准可以适当下降,但治超并不仅仅是罚款,按有关规定,执法部门还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运营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两次,或者公告同一运输企业的超限超载车辆超过该企业运营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并对违法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可见,治超工作的关键是治理,通过制度遏制超载超限现象,经济处罚作为制度的一部分,正是提高超载超限行为的违规成本。然而,“包交卡”显然使这一执法目的变了味。

  律师说法

  包交罚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包交”罚款是否合法?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显达表示,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凡属在公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确因存在违法的,均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行政规章的,也应当受到制裁,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交通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构均是法律和国家授权的机构,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执法。

  尚显达认为,治理超限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国家公路。但个别执法部门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目的,致使把行政处罚变成“创收”,才会产生超限包交、打卡这种行为。“包交打卡”罚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符合国家的行政许可,因为执法目的不明确,没有搞清执法中应保护的客体对象是什么,必然导致公路执法部门走进了法律的盲区。

  超限罚款是否可以自行制定罚款标准,尚显达说:“这绝对是不可以的。”因为,超限处罚是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规章授权进行执法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依法执法时,其处罚标准由国家物价部门核准,而不是由执法单位自行制定。如果说,任何一个执法部门可以为自己制定执法中的处罚标准的话,那么执法的随意性和自由度就非常大,而且不可控制,实际上,这种执法已经失去监督,任何一项行政执法如果欠缺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是很可怕的。

  针对“包交卡”的做法,尚显达说,任何一个行政领导签字或盖章就可以变成通行证,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是极其不严肃的,成了在执法过程中变相的鼓励超限。比如,一辆限额10吨的车辆,运输到50吨甚至上百吨时,罚款最高也才到260元的话,那么,这辆车的车主就根本不怕罚款,这种做法并没有达到执法目的。国家公路的损坏和交通安全隐患照样存在。

  尚显达明确表示,这一现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尽快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和明确执法目的,切实依法执法,使交通安全防患于未然,严肃查处超限车辆,使国家公路最大限度得到保护,这样才有利于降低国家公路投资成本,减少国家财政的负担。

  李 荣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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