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偷手机为何还能上大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10:37 法制周报-e法网

  不起诉新制度闪耀人性光辉

  ⊙法制周报记者 文峰 文/图

  2007年9月,四川男孩王勇开始了某高校的大学生涯,周围人也许没有想到,就在两个多月前,这个当时还是高中毕业生的孩子,曾经面临一次人生的波折。

  那一次,因为一时的贪念,王勇偷了同学价值3000余元的手机,案发后,检察官考虑到他的悔罪表现,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对他实行有罪不起诉。

  几乎在王勇成为全国首名受惠于最高检不起诉新制度的大学生的同一时段,四川资阳农民罗为(化名)也因转移赃物面临被起诉的危险,同样基于最高检的不起诉新政,罗为最终未被起诉。

  专家认为,有条件不起诉的政策,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精神,值得肯定。

  罗家的悲尽兴来

  2007年6月6日晚10时许,四川资阳农民罗为受江某之雇,开着自己的车子帮江某去拉货。

  当晚,车停在资阳市雁江区东门附近的街道边,罗某看见一个人从街边的围墙上翻出,之后就往车上装东西,他意识到江某叫他来拉的是赃物。但他并未反对,将赃物运到了江某住处。7月10日晚,罗为在又一次帮江某运赃物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罗为家住农村,上有70岁的老父,下有三个子女,大的14岁,小的1岁半,妻子因家庭贫困离家出走,一家人生活靠罗为在城里给江某开车挣点微薄的收入维持。罗为落网后,罗家顿时陷入了无依无靠的窘境。

  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罗为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如果逮捕后家庭将无人照顾。

  四川当地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罗为因家庭贫困在江某处帮工,江为收购赃物事先并未向罗为说明,根据案件查证的情况证实罗为事先并不知情、到达现场才知是运输赃物,但是罗为继续帮助江某运输盗窃的物品而没有提出反对。罗为考虑到江某是老板,不好反对。

  据此,雁江区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罗为,建议侦查机关对罗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决定根据相关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高检院的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不起诉罗为。

  前述那位检察官认为,不起诉的裁定,体现了中国司法的人本主义。

  获得宽恕后,罗家人感恩戴德地说:“幸亏有最高检的好政策,不然一家四口怎么活啊!”

  最高检新政的五条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1年,最高检据此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该文件规定了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在实行数年后,最高检于日前对这一标准进行了修改,发布了“不起诉新标准”。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表示,最高检的不起诉制度在世界各国都使用得非常广泛,但由于法治传统的不同,在我国应用得还不够广泛。

  实践证明,年轻人犯罪,特别是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效果并不理想。相反,如果施之以教,在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并具有悔改之意后,采用暂缓起诉的方法,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效果可能更好。

  湖南省检察院公诉处一位姓刘的检察官表示,“不起诉新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5种不起诉的犯罪情形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并无实质冲突,只有那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且具有悔罪和补偿意愿的犯罪嫌疑人,才会纳入不起诉的范围。

  “不起诉新标准”还增加了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有关规定和职务犯罪案件特殊办案程序,后者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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