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无保价” 赔偿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11:3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价值3300元的货物被运丢,托运部却只同意赔330元。”市区林先生不满这样的赔偿额。10月22日,在龙湾工商分局永兴工商所的调解下,龙湾海滨某托运部向林先生赔偿货物丢失款2000元,这起无保价货物运丢纠纷得以和解。

  9月30日,林先生通过该托运部以250元的托运费托运11件货物到广州,两天后客户来电说缺了一件货物,林先生说丢失的货物值3300元。托运部认为林先生没有投保,只答应赔偿托运货物价值的10%,或者按每件托运费的10倍赔偿,林先生认为托运部的做法涉嫌“霸王条款”,应全额赔偿,为此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10月14日,林先生向12315申诉。永兴工商所工商人员调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由于林先生的货物没有实际保价,也没有约定赔偿标准,无法确认货物实际价值,因而做出上述赔偿。

  货物托运常因损坏或遗失而产生纠纷,而很多人因为没有保价,一旦货物出事,消费者就很难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索赔。工商人员提醒,选择货物托运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托运人在托运比较贵重的物品时应给予物品一定的保价。

  二、托运人应保存好托运物品的相应清单,以证明物品的价值。

  三、由于签订的是运输合同,应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权利义务,托运人有什么要求的话也可以单独约定,不一定非要照格式条款。

  朱光 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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