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粉刺霜 引发不快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11:3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日前,乐清市的朱某来到永嘉县工商局上塘工商所投诉,称自己到永嘉县国贸大厦结算商品代销款,结果钱没拿到还受了一肚子气,要求工商部门予以解决。最后经调解,该大厦商场向朱某归还剩余货品并补偿价款165元,朱某连声向工商人员表示感谢。

  朱某称,2004年5月,“美尔乐牌粉刺霜”温州地区代理商李某与永嘉县国贸大厦达成该粉刺霜代销事宜,当时存放在永嘉县国贸大厦代销的“美尔乐牌粉刺霜”共20瓶,价格为每瓶35元。

  此后,该大厦因商品销路不好,通知李某取回代销这20瓶该粉刺霜,李某称自己在外地,有空再来取货。去年3月,李某代理“美尔乐牌粉刺霜”的资格转让给朱某。

  前不久,朱某根据李某的代销凭证到永嘉县国贸大厦结算货款及商品。大厦有关负责人称,大厦原先一直保管着这20瓶粉刺霜,但前段时间由于该大厦员工在清理商品时疏忽,把已经过期的该粉刺霜作为垃圾处理,幸好被自己及时阻止才保留了11瓶,但大厦自始至终没有销售出一瓶。对于朱某提出支付已被销毁的9瓶该粉刺霜的价款,该大厦不能接受。朱某认为,有货退货,没货给钱,这是大厦的义务,也是正常的销售合同规则。双方因此协商不下。

  工商人员指出,朱某自身存在着过错,国贸大厦在商品销售不好的情况下,履行了通知取回商品的义务后,作为代销商(李某或朱某)没有及时来国贸大厦处理商品代销事宜,而造成大厦在商品过期失效后还要保管的累赘。另一方面商场方也存在做法不妥,在没有最后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销毁9瓶“美尔乐牌粉刺霜”,而且拿不出使人信服的证据,给代理商朱某个人造成没有实物回笼又没有销货款的损害。

  周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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