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一览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11:39 温州都市报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即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2、夫妻双方失业人员;

  3、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4、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内的人员。

  二、求职人员优惠政策:

  1、免费求职登记;

  2、免费职业指导;

  3、免费职业介绍。

  三、招用单位优惠政策:

  1、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4、企业新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低保的失业人员),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保补贴。

  四、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手续: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

  4、代理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五、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享有优惠政策:

  1、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2、财政贴息。对于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由市财政给予50%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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