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闯祸赔偿也按“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0:1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从日本来沪工作的园尾一郎(化名)驾车交通肇事,撞倒了正常骑助动车行驶的中国公民陈先生,引发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静安法院判决园尾一郎赔偿陈先生各类费用人民币9411.20元,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4月27日晚8时许,陈先生骑助动车途径本市万航渡路新闸路口时,被日本籍的园尾一郎驾驶日本物流某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一辆轿车违章撞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园尾一郎负事故全责。经鉴定,陈某左枕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综合考虑陈某可酌情休息2个月,营养2个月和护理2周。

  2007年4月下旬,46岁的陈先生起诉称,事故发生后对方仅垫付医药费1500元,之后就未再支付过任何费用,遂向法院要求判决园尾一郎赔偿各类费用1.79万余元,日本物流某株式会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园尾一郎拥有驾驶员资格,但其并不熟悉我国的道路交通规则,导致行驶中违章撞伤了骑助动车的陈某,交警部门认定园尾一郎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日本物流某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也负有对车辆驾驶人的监管责任。法院认可陈某的部分赔偿费用尚属合理,但对陈某过高的部分赔偿主张作了调整认定或不予认定,最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园尾一郎享有我国“国民待遇”的赔偿责任判决。作者:忻意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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