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状告班长侵害名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1:0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杰)认为班长小邓向学校暗示自己盗窃同学手机,高中生小张将小邓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近日,昌平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诉求。

  小张起诉称,自己和小邓曾是昌平某高中的同班同学,小邓是班长也是自己同宿舍的室友。2005年6月7日,两人上高二时,班里一名同学的手机在教室里丢失。第二天,作为班长的小邓向学校书面报告了手机丢失事件,并提及了之后班内的情况,其中提到事发后小张在宿舍的言谈举止和平时不一样,并且出入宿舍时总显得小心翼翼。6月22日中午,小张突遭几名同学殴打,对方打他之前还高喊“就是你偷的手机”。最终,丢手机事件不了了之。

  小张认为,小邓的书面报告提及的“嫌疑人”只有自己,使他人认为就是自己偷了手机,而且小邓在事后还四处散布“小张偷了手机”,小邓的这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造成自己被殴打,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小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4万元。

  被告小邓说,自己作为所在班级的班长,在发现手机丢失时,有义务向学校反映情况。该书面材料是一种反映当时情况的内部报告,其目的是为了让学校领导了解当时情况,而且该材料也没有捏造。另外,自己从未将此材料向外扩散,也没有在同学中说小张的坏话。

  法院认为,小邓作为公民以及班长有义务有责任向学校反映情况,该行为系正当合法行为,且该书面报告并无肯定小张拿走手机的字眼,不构成侵犯小张的名誉权。小张称小邓曾向他人散布自己偷了手机,被告小邓不予认可,小张也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因此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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