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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升值开发商反悔拒不交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4:36 江南时报
付完房款两年后,房屋迅速升值,开发商却反悔了,违约拒不交房。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购房者怒而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付了房款拿不到房 2003年,靖江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钢结构大棚工程,发包给一钢结构公司施工,并以其开发的两套别墅抵付部分工程款。后经钢结构公司联系到许先生,购买了其中一套别墅。2003年7月31日,许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许先生购买其开发的别墅总价为60万元,付款方式是抵钢结构公司大棚工程款;交付期限,开发商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许先生使用;如延期交付,按许先生已交房款支付银行利息,并按交房款的5%承担违约金;如许先生逾期交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处该期应交房款的5%/天违约金给开发商。 2003年8月,开发商与钢结构公司签订钢结构大棚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开发商以两栋别墅等房屋抵工程款,购房款差额余款由钢结构公司于2004年1月20日前交付给开发商。后钢结构公司进场施工,许先生按约向钢结构公司交纳房款60万元,钢结构公司向许先生出具了以许先生的购房款转开发商工程款的收据两份。2004年3月底,开发商与钢结构公司因施工进度等发生争执。开发商在许先生所购房屋竣工后,拒绝向许先生交房。 无奈诉讼讨要说法 当初自己向开发商购买的一幢别墅只需60万元,而如今房地产升温,在同一地段买相同面积的别墅需要100多万元。现开发商反悔了,违约拒不交房,许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30日,向靖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立即按约交付别墅,支付利息16131元,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说出了未向许先生交房的理由:公司与许先生虽约定以许先生购房款抵公司应付钢结构公司的部分工程款,但许先生所付购房款必须先付给公司,再由公司付给钢结构公司。公司至今未收到许先生任何购房款,按购房协议的约定,双方的购房协议已终止履行;又因钢结构公司的原因,公司与钢结构公司的施工合同于2004年7月14日已经终止,原告不应向钢结构公司交付购房款。现双方的购房合同已经终止,请求驳回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握手言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所涉购房协议及施工协议书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原告的购房款是付给钢结构公司,以抵算被告应预付钢结构公司承建钢结构大棚的工程款。被告辩称双方约定原告购房款应先付给被告,再由被告转给钢结构公司,没有事实依据,亦不符合购房合同及施工协议约定以购房款抵算工程款的目的,不予采信。根据钢结构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材料,可以确认原告已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约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辩称其已与钢结构公司终止施工合同,原告不应向钢结构公司交付购房款等,因原告对被告是否与钢结构公司终止合同等难以预料和知晓,被告亦无证据证实其告知原告停止向钢结构公司支付购房款。原告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由于被告逾期交房,应按约向原告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开发商按原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别墅交付原告许先生。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本案涉及三个合同:一是开发商与钢结构公司的工程建设合同,二是许先生与钢结构公司的买卖合同,三是许先生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这三个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许先生向钢结构公司交付购房款,是基于第一个合同,也就是开发商与钢结构公司的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许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是因为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对外出售商品房,而钢结构公司是没有这个资格的。 开发商要求许先生直接向其交纳购房款不仅没有合同依据,而且也与现有的合同约定相抵触,因而,开发商的要求是错误的。既然三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且许先生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开发商就应依约向许先生交付房屋。 通讯员 靖法轩 记者 张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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