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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一民警侵吞公共财物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9:01 云南日报

  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26日电(记者汤计)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防暴巡逻警察支队原党委书记、支队长,三级警监王宝平非法持有枪支、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作出判决:王宝平因犯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12年。

  2007年7月27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宝平犯非法持有枪支、贪污、滥用职权罪,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宝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赃款全部追回,挽回了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宝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可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宝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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