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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办证义务属于侵犯物权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01:54 扬子晚报

  

未履行办证义务属于侵犯物权行为

  接听时间:27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陈先生:我于3年前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至今开发商也没办法履行办证义务,我们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手续,开发商以种种借口拖延,我们想起诉开发商,可有的人说我们已过了诉讼时效。我们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

  饶律师: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针对侵犯债权所做出的法律规定。而开发商逾期办证,没有履行办证的协助义务,应当属于侵犯物权的行为。而办证义务不仅是开发商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合同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而且从我国立法采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上看,在交付行为之外,尚需实行不动产登记手续。因此,你请求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张女士:我家一辆货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损失严重,仅维修费用一项就达近两万元,另外停运达一个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我家货车事故前都有正常的营运业务,我家车辆停运损失能否向肇事车辆索赔?

  饶律师: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规定,你家车辆的停运损失应当属于财产损失,你可以向肇事车主索赔。曹卢杰 整理

  29、30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分别是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程飞律师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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