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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姐弟均分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00:5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养母不幸病故,弟弟却一人独占遗产,还口口声声说母亲留下了“口头遗嘱”,并在法庭上提供了“四名证人”。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老人“口头遗嘱”无效,遗产均分,姐姐戴女士依法继承遗产共计19余万元。

  戴女士诉称,她和弟弟从小就被养父母收养。养父很早就去世了,去年10月,养母印老太太也撒手人寰。但令戴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养母死后,弟弟却独占了养母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一套价值31万元的房屋、银行存款9万元、现金10400元,还有红木大橱、家用电器及金银首饰等。戴女士认为她和弟弟都是养母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该两人平分。但戴女士的弟弟却称,养母死前几次留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以及9万元存款留给自己。

  由于戴女士和弟弟协商不成,两人最终走上法庭。为了证明母亲生前确有口头遗嘱,弟弟特别申请了舅舅一家及母亲好友包某作为证人出庭。他们都证明死者生前亲口说过将房子留给戴女士的弟弟,舅舅舅母还听死者生前说9万元存款也留给戴女士的弟弟。

  法院审理中查明,印老太太系10月1日发热,两天后医院开出病危告知单。10月4日老人住进医院,当天神志清楚。10月6日,老人陷入昏迷状态,一周后与世长辞。法院认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印女士10月1日发病,直至6日才陷入昏迷状态,在此期间完全可以用书面或录音等其它形式立下遗嘱,但却没有,因此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至于证人称10月5日老人在危机情况下立有口头遗嘱,但当天仅有包某一人陈述其为遗嘱见证人,故此“口头遗嘱”一说法院不予确认。作者:严剑漪 卢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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