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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赖”恶意转移财产被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05:4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王鑫记者高云君)26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较为典型的恶意转移财产故意逃避债务、将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欧阳仕周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以督促其履行债务。因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下一步法院还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这是成都市法院专项执行活动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人。

  今年5月,金牛法院审结原告王某与欧阳仕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欧阳仕周赔偿王某计42万余元。宣判后,欧阳仕周不服提起上诉。9月3日,成都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月9日当事人王某向金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向法院提供线索称,欧阳仕周系成都鑫线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当法院执行员前往市工商局准备查封其股份时发现,欧阳仕周早在9月22日已将其持有的成都鑫线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2%的股份以现金方式转让给阳某201万元、何某50万元,并已退出公司。

  由于欧阳仕周的转让行为发生在接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后,属恶意转移,且这一行为不但严重损害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蔑视。因此,法院决定先行对欧阳仕周司法拘留。

  ■法官提示

  债权方当事人若在相关债务纠纷案起诉前,或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债务方财产线索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以便法院尽快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这样既可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藏匿财物等,而且在案件胜诉后的执行中,又可利用取得的先机适时处置债务人财物兑现,以较好地保护债权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可采取一定的技巧,在诉讼时效内(要注意时效问题)先行了解债务方的财产状况后,才适时起诉并申请法院对已掌握的债务方财产进行保全,这样也可有效降低诉讼风险,并确保在胜诉后即能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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