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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应有法律责任保障 节能潜力大领域应有所规定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审议“抠”细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10:09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郭薇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日前分组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分组审议中,大家的关注点之一落在如何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上。

  修订非常必要,节能目标

  的完成应有刚性规定

  南振中委员说,当前节约能源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很有必要,很有针对性。

  朱相远委员说,这次《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修改得很好,如十七大的报告提出要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修订草案第六条就落实了责任制,对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考评皆有规定,这样对责任制的落实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王梅祥委员说,“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后面加了“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对真正实行好节能工作会有成效,对于地方各级领导有一定的约束。但是从法律本身的整体性来看,这条的内容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呼应。对地方人民政府及负责人考评,如果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话,要追究怎样的责任呢?法律责任中最好对于节能目标的完成有一个比较刚性的规定。

  修订应体现产业结构的优

  化调整,大企业余热、余压发电应并网运行陈士能委员说,应该重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我国在能源上还是一个贫国,经济要持续发展,必须把能耗高的产业结构调整过来。应该在《节约能源法》的总则中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性这一点体现出来。

  杨兴富委员说,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在“规定的发电机组”前面加“允许”两字,也就是“允许与电网并网运行”。很多企业用余热、余压进行发电,但这些电不允许并网,要并网就有很多苛刻条件,这样就影响了大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我国各个大的行业、大的企业对余热、余压发电的潜力很大。

  既有建筑、特种设备、机械加工行业的节能潜力不容忽视

  陈士能委员说,《节约能源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这样的提法没有重视和强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在每年的新建建筑大概在20亿平方米左右,但是我们现在已经居住和使用的建筑,从全国来看共有441亿平方米,节能潜力很大。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应该是“鼓励”,而应是“要求”、“必须”或者“应该”。

  贾志杰委员说,特种设备中的锅炉,每年耗煤高达19亿吨,占2006年全年煤总产量的80%以上,我国正在使用的锅炉技术是相当落后的,能效很低,节能潜力十分巨大。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诸多行业,也存在着热效率低下的问题。仅在用的工业锅炉,如果把平均热效率提高10个百分点,每年就可以节约6000万吨标煤。如果仅把在用的换热器类的压力容器的换热效率提高10个百分点,每年又可以节约6000万吨标准煤。拿设计采用的安全系数来讲,在我们国家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材料和制造工艺以及无损揉伤技术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今天,中国在设计上仍采用世界最保守的系数,我们采用的是3,美国是2.7,欧盟很先进,是2.16。仅这一个系数,就直接和间接造成了能源的巨大浪费。如果这么大的节能潜力从法律中不予以规定,无疑会是本法立法的一个重大缺憾和严重漏洞。王以铭委员也表示,在《节约能源法》里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提出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杨兴富委员说,机械加工行业的节能潜力也很大,建议在第三十三条后面增加一条,就是“机械行业的零部件提倡用新技术再制造、再利用,节约能源。”如果通过修复,也就是通过新技术进行再加工、再利用,节能的效能将会相当大。机械系统的节能刚起步,如果在法律中规定上一条,有利于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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