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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法院推行法官释明制度促司法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10:4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0月29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张亦晟)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更好地实现司法和谐的目标,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证民商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进行,宁波市镇海法院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全面推行法官释明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今年10月的一起买卖房屋纠纷案件中,原告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案件的审理中房屋买卖合同成了关键的证据。然而合同上双方所按的手印成了关键的争议点,被告一口咬定手印是孙某所按,而孙某则称自己没有按过。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司法鉴定,在现在的条件下只有杭州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对手印进行鉴定,这就需要孙某前往杭州进行鉴定。当得知需要前往杭州之后,孙某的态度十分强硬,称即使法院派车也坚决不前往杭州,要鉴定也要去上海鉴定。当法官告知她不进行司法鉴定很可能败诉后,孙某更是大叫大嚷自称法院不公还威胁要大闹法院。面对这一情况,主办法官主动来到孙某的家里,耐心细致的向孙某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是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不能随意挑选,合同买卖经过鉴定之后才能成为有效力的证据......”在主办法官的开导下,孙某终于同意去杭州鉴定,而案件也得以继续审理。

  该院通过法官释明,为当事人解疑释惑,有效地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降低了法官的调解唯度,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同时也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使他们不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诉讼上的劣势,真正实观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今年1—10月,镇海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755件,审结1454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376件,调解结案的501件,调撤率达到了60%以上,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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