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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破解停车难有了“硬道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8:05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青岛讯 城市停车难,难在泊位少、管理不规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经营者要承担停车场内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赔偿责任”,包含这些内容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据青岛市公安局局长王永利介绍,目前,青岛市机动车总数超过129万辆,其中市内四区22万辆,并且还在以日均150余辆的速度增长。而市内四区现有道路停车泊位和经过批准开办的停车场泊位仅有41000余个,远远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

  增加停车泊位至关重要。已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否则,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区、医院、车站、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一边是停车泊位紧缺,一边是原有的停车场被挪作他用。宾馆、大厦大都规划建设了地下停车场,然而,许多地下停车场被改变了用途。针对这种情况,法规中明确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违反者,将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王永利介绍,目前,由于停车场使用管理制度不完善,停车场职责不够明确,引起纠纷和争议较多。公众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是:公共道路上的停车泊位该不该收费、谁来收、收多少?在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生损毁或者丢失,经营者赔不赔、赔多少?

  公众关注的,正是立法的重点。青岛市在法规中专门作出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划出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职责,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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