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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受损不挂果企业赔偿七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9:54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果农李某,以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排放有害气体造成其所种大多数梨树不开花、不挂果为由,将某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排放的有害气体确实致使李某梨树减产,据此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李某7.2万元。

  1993年,李某承包了12.28亩荒地,种了509棵梨树经营至今。李某称,自2005年6月以来,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紧邻其梨园的西南位置建成并投产后,排放的有害气体对梨园造成了严重污染,致使梨树大大减产。李某称,梨树1年受损会导致3年减产。双方经协商于2005年9月29日达成协议:2005年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李某6000元,对2006年的损失由公司按行情价格补齐。某食品有限公司遂支付了李某6000元,但对于2006年的损失,李某多次找某食品有限公司协商无果,遂将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2006年经济损失7.2万元,并保留索赔2007年损失的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有害气体污染了李某的梨园致使梨树减产。2006年9月30日法院组织人员对梨园的梨进行了采摘,共采摘6600斤。同时,证人证明同龄梨树2006年单株产量为175斤~200斤,每斤梨的单价为1元。李某要求按每株产量175斤,每斤0.9元计算损失,共要求赔偿7.2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食品有限公司称,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是因为李某为达到索赔目的,曾强行将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大门锁住十几天,公司为了正常经营的无奈之举。某食品有限公司还认为,造成梨树减产的原因有很多,并不能证明公司排放的气体对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冯海明 刘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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