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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私卖”车库二审败诉 退还业主100多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10:2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随着二审的判决结果出来,一场车库争夺战落下帷幕,南京某小区的居民欢呼雀跃,而开发商则遇到了没有料到的惨败。5年多前,这个小区的几十户业主,向开发商买下了非机动车库,他们直到去年才知道,车库根本不属于开发商,也办不下产权证。于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打起了官司,最终开发商退还了所有“车库款”100多万,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缘由]买了车库办不了产权证

  2001年12月21日,徐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中央门附近某小区1单元101室的房屋。2002年7月,开发商通知徐先生,让他补缴15000多元,并告知这笔钱是用来购买15平米的半地下室车库。

  徐先生在购房时,没有考虑到车库的问题,也没有在合同中对车库的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徐先生觉得这笔买卖有赚不亏,于是掏钱买了下来。小区内与徐先生情况相同的还有几十户人家,他们都花钱买下了车库,得到了一张收据,还有就是开发商所说不久就能办下产权证的承诺。

  “车库的产权证办好了吗?”“还在办理过程中。”这是2006年5月之前,徐先生向开发商就车库办理产权证事宜进行咨询时的对话,类似这样的对话持续了近4年。

  2006年5月,徐先生到南京市房产局进行查询,发现自己被开发商骗了,因为他向开发商购买的车库,根本不可能办理产权证。徐先生了解到,他家小区的半地下车库,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计入分摊公用面积。根据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门所印发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未分摊入共用面积的下列共用附属房屋,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二)非机动车库……(七)层高2.2米以下的房屋。”

  徐先生所买的车库是非机动车库,而且层高低于2.2米。这就足以证明,车库根本不归开发商所有,而是归全体业主所有。

  [起诉]法庭上:开发商VS业主

  当初买了车库的几十户业主,明白了事情的真相,一起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款。

  开发商的态度很强硬,认为业主这样的要求属于“无理取闹”。于是,徐先生委托了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和朱军两位律师,为自己打这场官司。今年年初,官司打到南京市下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徐先生胜诉。开发商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份,二审进入白热化。

  在一审和二审的法庭上,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唇枪舌剑,围绕车库的归属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于开发商提出的种种“狡辩”,业主及其律师都一一进行了驳斥。

  焦点一:“我是出租,不是卖”

  针对徐先生所发现的车库不能办下产权证的问题,开发商辩称:“其实车库并不是出售,而是出租,租期为70年,我们给业主的收据上也没有说是出售,我们只是收取一定的租金而已。”

  徐先生的律师驳斥说,收据上是没有明确约定,如果按照开发商所说,15000多元是半地下车库70年的租金,那么,根据该小区所处的南京市中央门这样的黄金地段,面积15平米的半地下室,每月租金18元也太少了吧。而且,一次性收取70年的租金,显然不符合租赁交易习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所以,开发商根本不是出租,而是销售。

  焦点二:“我建的我有权处理”

  开发商“出租”车库的借口被驳斥后,又提出了更加直接的观点:“我建的,我有权处理!”因为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是一个事实,开发商就搬出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的有关规定,来证明自己对车库享有所有权。

  徐先生的律师指出,车库未计入地下车库是事实,但是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没有进行价格核准和建筑成本核算,不能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列入住宅开发成本之中。也就是说,建设车库的成本,已经分摊在业主买房的价格之中了。

  律师接着说,根据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未分摊入共用面积的非机动车库、层高2.2米以下的房屋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以,车库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处理。

  焦点三:“我也是业主”

  开发商被驳得无言以对,眼见大势已去,竟然又抛出一个“谬论”,开发商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小区内拥有17套房子的产权,所以,开发商也是小区的业主,有权对小区车库进行出售、出租等处理。

  徐先生的律师应答说,开发商证明自己拥有17套房屋,只能证明自己也是小区的业主,或者是“大业主”。但是,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有全体业主或者得到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才能行使处分权。开发商只是拥有17套房屋,比其他个体业主要“大”,但是怎么能大过全体业主,怎么能对地下车库进行处分呢?

  [判决]开发商败诉退还车库款

  法院认为,开发商不能证明车库建设成本未纳入小区开发成本之内,所以开发商无权处分小区车库,将其中一间出售给徐先生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开发商返还徐先生15000多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徐先生胜诉了,但是意义不止在于徐先生个人的胜诉。据了解,从今年8月份二审判决之后,该小区的其他业主也同样尝到了胜诉的喜悦。开发商不得不返还了所有购买车库的业主的车库款,一共一百多万元。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吴杰 编辑:邵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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