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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兑付存款及利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11:3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乐清吴女士的储蓄存折上近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日前,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乐清市邮政局向吴女士兑付存款48050元及利息。

  经查明,2006年2月9日,原告吴女士到乐清市邮政局乐清宁康西路储蓄所办理活期储蓄存款业务,该储蓄所为她发放了活期储蓄存款存折一本,未办理邮政储蓄卡,并开通存取款短信提示服务。

  今年6月27日,吴女士存入5万元,存折余额为50021.06元。7月3日上午,她的手机收到“07年7月3日8:52您尾号603账户折取额48000元,余额1971.06元”的邮政信息提示。

  吴女士有点惊慌失措,立即跑到乐清宁康储蓄所查询,发现她的存款4.8万元被人从福建省仙游县825邮政储蓄专柜领取,手续费50元。

  吴女士认为,她的存款利益受法律保护,乐清市邮政局应当承担兑付责任。交涉未果,诉至法庭。

  乐清市邮政局辩称,吴女士无证据表明这些钱不是她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去领取的。如果钱是被他人冒领,别人也必须持有她的存折及密码才能领款,所以是她透露了自己的密码及存折给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笔款被他人冒领原因是当事人透露自己的密码及存折给他人,因此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存折是储蓄机构与储户之间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乐清市邮政局有义务按储蓄存折的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

  法院有关人士说,虽然冒领事件发生在福建,但吴女士是与乐清市邮政局订立的储蓄合同,因此,不管钱是在哪里被取走,乐清市邮政局要兑付存款及赔偿金。赔偿金应按原、被告约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潘贤群 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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