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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善意披露”可疑交易应予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15:55 新民晚报

  据了解,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是犯罪分子从事洗钱活动的首选渠道。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市立法所日前的专题报告会上,有专业人士提出,上海金融市场极为活跃,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挥反洗钱作用,刻不容缓。

  完善“了解”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交易时,应当根据官方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客户的真实身份;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交易时,了解客户身份的重要性。实践中,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和威慑,金融机构职员出于自身利益,帮助客户逃税而销毁交易记录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为金融机构职员设定一定的法律责任。

  可疑资金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在“黑钱”试图进入金融系统的时刻,发现洗钱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可疑交易往往与客户的正常业务不符,如果金融机构没有证据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就应对此交易予以高度关注。

  金融机构应通过审查交易背景和目的,查询客户的历史资料,发现当前金融活动与历史记录不相称之处,并记录审查结果。一般来说,个人账户应考虑客户的年龄、职业、住址、历史金融活动的类别和金额大小;公司账户应查询其历史金融活动类别和金额大小。

  建立“保存记录”制度

  保存记录制度是为了追查犯罪留下线索。金融机构应保存每个账户一切国内和国际的交易活动记录、通过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资金的来源、提取资金的方式、资金的目的地以及交易者的身份等。

  金融机构要特别注意

  “特别注意”包括:所有复杂的交易、不正常交易或巨额交易,以及无明显合法目的的定期小额交易,予以特别注意。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交易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对取得可疑交易信息的情况,金融机构不得通知除法院、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人以外的任何人,否则将构成是刑事犯罪。

  同时,金融机构只要遵守规则“善意披露”可疑交易,不论结果如何,免除有任何合同所予以的披露信息的限制,免除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本报记者姚丽萍

  【相关链接】

  洗钱作为一种国际性犯罪,历史并不长。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被认为是规定洗钱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我国在签署这个公约后,199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洗钱规定为刑事犯罪,由此拉开了中国反洗钱立法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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