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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20:1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10月30日消息(记者任磊萍 实习记者胡晓辉 通讯员张胜利)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进行了宣判,犯罪嫌疑人因介绍将他人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轿车贩卖,被法院依法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近年来,非法收购买卖被盗机动车案件不断上升,但对于如何处理介绍卖赃者,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据悉,隐瞒犯罪所得罪出自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此次案件的嫌疑人也成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郑州市因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据了解,《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7年 5月11日起正式实施,目的就是为了更加严厉地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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