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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停供热超24小时供热企业将核减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0:00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邓书恒)每年冬季,供热供暖质量始终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记者日前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了解到,为确保今冬供暖质量,供热期间,凡是由企业的原因造成单次停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将相应核减用户热费。

  为规范供热管理,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要求,供、用热双方要按照合同法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停供热。凡因突发故障停供热的,要在1小时内通告用户并报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凡因计划安排停供热的,须报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批准,提前10天通告用户,并在24小时内恢复供热。凡是由企业的原因造成单次停供热超过24小时的,要相应核减用户热费。各供热企业要公布供热范围、承诺服务内容、供热服务电话、监督举报电话、供热抢修电话,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同时,为做好供热质量仲裁,协调解决供用热双方供暖质量纠纷,今年我市成立了市集中供热质量监测监察中心,负责城区供、用热质量的监测、监察,入户测量以及双方仲裁工作。

  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指出,供热企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要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文明服务、承诺服务、满意服务。有责任、有义务保证供好热。

  供热期间,用户如对供热质量不满意,既可拨打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电话86688755进行投诉,也可直接拨打监察中心电话86016811请求监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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