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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2:34 新闻晨报

  □通讯员陈群记者陈文

  晨报讯购卖车辆后,却未及时变更保险合同。发生交通事故后,遇害者家属以肇事车辆曾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第三者强制险。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该诉请。日前,二审维持了原判。

  去年4月15日下午2时左右,李某驾驶中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发现左后轮有故障,遂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下车修理。此时,程某驾驶重型平板货车同向行至该地段,因车身右侧护栏碰撞上李某,致其当场死亡。嗣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悲痛的李某家属将程某及其工作单位、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50.3万余元和5万元精神损失费。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肇事车辆系出卖单位投保,车辆所有权变更后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肇事车所有权转移后未变更保险合同,故保险公司免责。最后判决肇事司机程某的工作单位先行赔付4万元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同时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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