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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一青年帮父做工被切断手指 老板被判赔3.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6:0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奚振海 通讯员李乔 黄尤贵)河池一青年帮父亲做工,不慎被切断两根手指。他要求父亲所在家具厂的老板赔偿损失,老板却认为,自己没有聘请他做工,青年帮工的受益人是他的父亲,受伤不应该由自己赔偿。这起纠纷经两级法院审判,10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由工厂老板赔偿该青年各项损失3.3万元。

  李某在河池市金城江镇开了一家家具厂。2006年元月,李某口头聘请聂某等人做工,并按件计发报酬。2006年7月26日至9月1日,聂某的儿子聂某某跟随聂某在家具厂做工。同年9月,聂某某被河池市一家商场的物业管理处聘去上班,但仍不时回到家具厂帮工。

  2006年12月3日下午,聂某某在家具厂做工时,不幸被电锯切断了右手食指与中指。经医院治疗,花费近5000元,李某支付医药费2000元。2006年12月28日,经有关部门鉴定,聂某某为九级伤残。2007年1月4日,聂某某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费等共计6.7万余元。

  金城江区法院认为,聂某某不是李某所聘,而是帮其父亲聂某做工时受的伤,聂某是受益人,聂某应承担聂某某伤残的全部损失。但考虑到聂某某帮工时李某没有制止,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李某赔偿聂某某1126.75元。

  聂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河池市中级法院。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聘请聂某做工,双方属于雇佣劳动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其儿子聂某某为父亲帮工,客观上增加了李某的利益,受益人仍是李某。况且当时聂某不在场,由聂某某独立工作,李某知道后没有制止,并默许了这种行为,就应该为聂某某提供安全保障。所以,李某应承担聂某某受伤的主要责任;聂某某在劳动过程中,因未尽操作谨慎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而,改判李某赔偿聂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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