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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一学生在非法采沙工地溺水失踪 家长状告多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6:0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永福讯 (记者赵敏 通讯员孟明权 陈寿忠)永福县小学二年级学生小雯(化名)周六被老师叫去办学习园地,完成任务回家后,她又与同学到河边一非法捞沙工地戏水,不慎溺水失踪。学生家长一举将学校、水利局、国土局以及非法捞沙工地的合伙人全都告上法庭。永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一一判明责任。当事各方均未提出上诉,10月中旬,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小学生溺水失踪

  2006年4月22日是星期六,永福县苏桥镇小学二年级学生小雯根据老师的安排,到校办学习园地。完成任务后,小雯离校回家。当天下午1时许,小雯与两名同学到河边一捞沙工地戏水,不慎溺水失踪。该工地是当地村民于某等5人合伙非法挖沙所用。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经调查证实,小雯已无生存可能。永福县法院根据小雯父母的申请,于今年1月17日宣告小雯死亡。

  家长法庭讨说法

  今年4月6日,小雯父母将苏桥镇小学、永福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及于某等5人一起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因小雯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8.2974万元。6月22日,永福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苏桥镇小学辨称,学校只是安排小雯上午到校,下午并没安排,小雯中午回家后又外出才溺水身亡,家长没履行好监护职责,与学校无关。

  永福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辩称,此事故是家长不履行监护人职责而导致的意外事件,与他们对河道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

  于某等5人没有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一一判明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雯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玩耍溺水身亡,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其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

  苏桥镇小学在法定假日安排学生到校,但对当天下午不需到校的情况没及时告知家长;永福县水利局是河道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采沙且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责成采沙人采取补救措施;于某等5人违法采沙,留下危险环境,不采取防范措施,这三方均对造成小雯溺水身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永福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采沙纳入矿藏管理范围,但对河道整体并无管理权,依法不承担责任。

  9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苏桥镇小学和水利局分别赔偿7797.4元;于某等5人共同赔偿1.5594万元;驳回小雯家长对永福县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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