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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得湿疹 获赔四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6:47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通讯员李冬)一女子用了在美容院买的化妆品出现过敏现象,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4000余元,这是记者10月30日从东陵区法院获悉的。

  2007年7月28日,张女士到沈阳一家美容院美容。在服务员推荐下,她购买了一瓶美白霜。可是她当晚使用此产品后,却出现了面部红肿现象,被医院诊断为重症湿疹,住院治疗8天。美容院到医院探望,并给付1000元慰问金。但张女士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东陵区法院认为,张女士使用美容院出售的美容产品出现过敏现象,美容院应负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涉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该产品没有给张女士造成难以治愈的重大伤害,故对张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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