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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借款两月获息两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8:4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黄懿清)未满18岁的学生周某,通过网络结识了纪某。为炒股票,两人建立了借款关系。但由于纪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和利息,周某于是把纪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纪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周某借款2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07年4月15日至6月29日的利息,纪某已归还周某2000元在上述本息总额中予以抵扣。

  周某称,2007年4月初,她以“钱荆”为网名,通过网络与纪某相识。纪某向她借款炒股票,她就借给纪某20000元,纪某当即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额及还款日期。5月25日,纪某按约定支付了利息2000元。6月17日,纪某重立借条承诺于6月29日归还借款。

  但由于纪某到期未归还上述借款,周某经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纪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

  法院认为,从纪某向周某出具的两份借条看,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对借款利息一节,双方所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对超过此限额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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