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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做化学试验被烧伤 学校判赔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9:37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2006年11月1日下午,黄平县旧州中学初三(5)班学生杨昌荣,在老师带领下到学校实验室做化学试验时发生意外,其面部、胸部、颈部、手部等处被烧伤。事发后杨昌荣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昨日,法院判决,学校一审败诉,赔偿1.2万余元。

  黄平县法院通过庭审认定:2006年11月1日下午2点20分,化学老师聂某带领杨昌荣所在班级的同学去做化学试验。其间,杨昌荣和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下点好酒精灯后酒精灯突然就发生了爆炸,致使杨昌荣面部、胸部、颈部、手部等多部位被烧伤。事发后,老师和同学将杨昌荣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其伤为“烧伤10%TBSA浅II—深II面、颈、胸、双上肢”,后住院治疗,同年12月8日出院。黔东南州医院对其作了法医学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庭审中,杨昌荣及其家长要求被告承担杨昌荣受伤所花医疗、护理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被告旧州中学在庭审中反诉,要求杨昌荣退还学校为其垫付的7758余元的医药费用。被告认为:杨昌荣行为违反了化学试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因此,伤残是原告不经请求自作主张导致的。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杨昌荣系初三在校未成年学生,其进行化学试验是被告旧州中学组织实施的,造成伤害事故的与被告旧州中学的教学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旧州中学对原告杨昌荣的损害应负完全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旧州中学的反诉请求,判令该校赔偿杨昌荣12120元,不包括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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