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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某村官选举承诺奖学金难兑现被指贿选(6)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9:38 台海网
□ 专家观点 村民若不满可提请罢免 针对这一事件,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周刚志博士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进行了详解。 周老师说,何谓“贿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难以找到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2005年1月18日民政部的《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 周老师认为,从学理上分析,贿选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或单位,柯常青如果向优秀学生捐赠钱物,则其行为大体上可认定为《通知》中所规定的“公益捐赠行为”,但这种行为又不同于《合同法》的“赠与行为”,“在民法上,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交付之时生效,而公益捐赠合同则在捐赠人作出捐赠承诺之时生效。但是,《合同法》上的民事赠与行为是为了达到私法上的效果,而选举当中的公益捐赠是为了达到公法上的目的与效果(即寻求当选)”。 周老师说,从这点来看,村民要求柯常青兑现“争议中的承诺”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但村民如果表示不满,可通过相关程序提请是否罢免其职务。 上一页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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