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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氏公司遭“挖角”获赔1.68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9:43 汉网
本报讯(记者黄师师)我省首例“猎头公司”劳动纠纷案终审有结果。昨日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武汉力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因遭“挖角”获赔1.68万元。 2002年7月,郑某进入力氏公司成为顾问。2005年9月,公司将其派往北京培训,双方约定培训结束后郑某需为公司服务18个月。去年7月24日,郑某提出离职。不久,力氏公司得知,郑某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擅自前往某外资“猎头公司”武汉办事处工作。 由于郑某曾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答应离职后1年内不在同业工作,力氏公司同年8月6日发函至该办事处,告知郑某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后双方发生争执,力氏公司将郑某及该外资“猎头公司”一并诉至仲裁部门,索赔36万元。 去年底,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力氏公司的索赔请求。力氏公司不服,诉至江汉区人民法院,表示郑某擅自跳槽和对方违法录用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今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由郑某赔偿力氏公司1.68万元,外资“猎头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力氏公司认为赔偿金过低,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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