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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员餐馆门前被撞伤身陷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10:11 云南日报

  伤者:为餐馆街边拉客遭祸应属工伤

  老板:没安排她揽客而是在门口聊天

  

一服务员餐馆门前被撞伤身陷困境

  病床上的小张一筹莫展 本报记者 曾滨 摄

  26日,躺在解放军昆明总医院骨科病床上的小张给本报打来电话说,20日上午11点多钟她在打工的酒楼门口揽客时,被一辆货车撞伤,急需5万元手术费,可司机说没钱,老板说不算工伤,双方都不管她。医生说,现在不做手术,可能以后就无法说话了。而酒楼老板表示,他们没安排小张揽客,当时她是在门口聊天,并没有做事,不算工伤。

  女孩急需5万元手术费

  26日上午,记者在医院看到下巴、手臂都缠满绷带的小张。因下巴骨折,小张说话非常困难,但她还是坚持说了当时的情况。20日上午11点多钟,她在酒楼前招揽客人,突然一辆货车冲过来,把她撞倒在地,醒来时她已在医院了。

  医生告诉记者,小张头部受伤、下巴粉碎性骨折、右上臂粉碎性骨折、左手断了3个手指,在没交费用的情况下,医院给她做了第一次手术,下巴及右臂骨折处需要尽快进行二次手术,至少需要5万元。医生说,如果下巴手术时间拖长了,她有可能无法说话。

  照顾小张的姑姑说,小张的父亲三四年前去世,母亲卧病在床,小张刚到世博园附近一家酒楼打工,谁知才上了20多天班就被车撞伤。司机付了2900元的医疗费后就说没钱了,最近几天又关机了,酒楼老板也不管。

  肇事司机企图逃逸

  目击者小杜告诉记者,事发时他就站在离小张10多米远的地方。当时货车冲过来将小张撞倒后,司机下了车想逃跑,他和几个围观群众立即追了上去,追了500多米将司机逮住。有人报了110、120。

  记者了解到,处理此次事故的昆明市交警六大队事故二组的民警已经通知司机垫付医疗费了,但司机说没钱,他们无权强制执行,只能口头或书面通知司机和车辆相关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

  酒楼老板说不算工伤

  据小张介绍,她的工资是400元,招揽到客人进酒楼用餐,老板给10%的提成。“我是在上班时间为酒楼拉客时被撞伤的,应该算工伤。”她声音哽咽地说。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酒楼,负责人郭先生说,事故发生后,他为小张垫付了2000多元医药费。但提起还需5万元手术费及小张认为是工伤一事,郭先生说,当时的确是上班时间,郭先生介绍说,小张的具体工作是在酒楼里为客人端茶倒水、上菜,收拾桌子。发生事故时她没有在酒楼里做事,而是在外面聊天,他认为“工伤谈不上”。他表示会去看小张,但小张的医疗费应该去找肇事司机。他又表示,如果有关部门认定是工伤,“我卖了酒楼也要医她”。

  律师说法

  受害者需申请工伤认定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分析,首先,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事件中,如果该餐厅职工确实是在餐厅门外招揽顾客,就应属于履行工作职务行为,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工伤。当然,受害者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的认定决定之后方具法律效力。

  其次,即使该职工所受伤害经认定不属工伤,餐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主即要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受害者也可向餐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钱记平(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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