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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前女友“老”了十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15:55 新民晚报

  杨鸿海接到杨浦区法院的诉状和传票,告他的人是儿子的前女友吴艳莉,要求他归还借款1.5万元;可细看诉状,却发现这个吴艳莉的出生日期要比他认识的那个吴艳莉整整早10年。那么,这1.5万元要不要还呢?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杨鸿海归还吴艳莉1.5万元及利息。

  出生日期有异

  今年8月21日,家住杨浦区的杨鸿海收到法院起诉状和传票,告他的人名叫吴艳莉,是儿子以前的女友,要求他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

  8月24日,杨鸿海在法庭上表示,这张借条的确是他于2006年5月26日出具给一个名叫“吴艳莉”的女子,她是自己儿子的前女友,生于1980年12月26日,户籍地是在陕西省西乡县柳树镇。而本案原告的出生日期是1970年12月26日,户籍地是陕西省西乡县峡口镇。所以,两个“吴艳莉”并非同一人。

  为了证明这一点,杨鸿海还向法庭提供了1980年出生的“吴艳莉”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杨鸿海还认为,自己实际上也未曾向“吴艳莉”借过钱,只是“吴艳莉”与儿子因为分手而索要分手费,所以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吴艳莉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现金。2006年12月30日还清”的借条。鉴于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原告的代理律师却称,杨鸿海确向本案原告吴艳莉借钱并出具了借条,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用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就是借条上所指的“吴艳莉”。该户籍证明上“吴艳莉”的出生日期就是1970年12月26日。

  法院判决还款

  当法庭问杨鸿海能否找到他所指的“吴艳莉”并要求其出庭时,杨鸿海称,儿子与“吴艳莉”分手后,就不再联系,“吴艳莉”的手机也已换号,无法再取得联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鸿海出具的借条符合形式及内容要件,可以认定他向名为“吴艳莉”之人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杨鸿海辩称并非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而是向比原告年轻10岁的另一位“吴艳莉”借款。杨鸿海虽然提供了“吴艳莉”的身份资料,但因都是复印件,且他也未请其所述的“吴艳莉”本人到庭。故杨鸿海提供的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借条相比,证明效力较低,法院难以采信。杨鸿海认可原告现持有的借条确是他本人所写,是真实的,故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胡海容本报记者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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