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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0:00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邓书恒) 昨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动员大会,标志着我市“全民医保”工作正式启动实施。今后,我市城镇居民可实现“人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市长冀纯堂出席动员大会并讲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浩文主持会议,副市长张发旺进行了安排部署,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李天印出席会议。

  据悉,我市自2000年以来,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132万人,基本解决了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530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87.54%。但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障还是空白,主要涉及城镇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简称“一老、一小、一残”三个主体。为让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安排,本着群众自愿、政府补贴的原则,市委、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市政府制定出台的《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我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为,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户口,未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在校中小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劳动就业年龄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无用人单位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等。

  为搞好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我市将对参保居民给予必要的补助。对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各级财政年补助50元,个人缴纳50元;对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负担筹资额的三分之二,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对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负担筹资额的三分之一左右,财政补助三分之二;对劳动就业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各级财政负担5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对于上述人员中属于重症残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个人或家庭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应缴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主要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报销,起付段控制在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起付段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段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一个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报销2.5万元。初次就诊必须选择一家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控制在60%左右。各县(市)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报销比例和报销额度。

  冀纯堂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牵动千家万户,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我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建设“沿海强省”省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石家庄的需要,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城市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统筹谋划,加强引导,扎实工作,切实把这件关系和谐社会建设的大事,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好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相关报道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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