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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至12月20日市民可集中登记参加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0:00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记者 邓书恒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依据此方案,我市在2007年底前力争居民参保率达到40%,2008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就该方案中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居民积极参保;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农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入托幼儿也可参保

  参保范围具体包括:在校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未参加职工医保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无用人单位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居民医保。

  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但就业以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本方案实施范围不包括现役军人、享受异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居民医保暂实行市区(含市内五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矿区两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成年人每年缴300元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般按统筹地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市区参保的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按100元缴纳,18周岁以上其他人员每人每年按300元缴纳。各县(市)和矿区也应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一般控制在每人每年150元至240元。

  政府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标准,对辖区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分年龄段、分群体、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如下:在校中小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人员,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

  居民中属于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

  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以政府补助为主,个人按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负担。

  对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人员,各级政府按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对其他参保人员各级政府每人每年补助50元。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村集体,可对职工家属、困难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居民医保进行捐助。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居民住院设立起付段

  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

  住院设立起付段,起付段标准暂按当地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确定,起付段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市区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起付段以上费用按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控制在60%左右,不得低于50%。市区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5年以上,每增加一个参保年限,报销比例可提高0.5%,最高可增加10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根据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当地住院医疗消费水平确定,一般控制在当地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市区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门诊大病范围在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目录基础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

  居民就医实行定点管理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参保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就便选择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就医定点确定后一个年度内不作变更。

  参保居民就医时,应持本人就医病历本、IC卡到本人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除急诊抢救外,因病情需转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现金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经批准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在此基础上,适度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意外伤害;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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