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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2:00 石狮日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05 50号)和《泉州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规定》(泉政文 2005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公用与民用建筑以及管道燃气规划区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对配套燃气设施要做到“三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有关单位在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要严格把关。

  二、至2007年11月1日,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凡没有管道燃气配套设施的,必须增补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和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的,一律不得给予竣工验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办理发放产权证。

  三、管道燃气规划区内的燃气管理,实行特许经营、统一规模经营、统一管理、政府定价的原则。石狮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具有在石狮地区经营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其他燃气企业不得在石狮地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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