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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纳入基本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2:26 大连晚报

  “肝移植”纳入基本医保

  今日起执行的新版《诊疗目录》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本报记者马嫱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国家、省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我市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有关规定,将从今日起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据了解,定点医院已经做好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各项准备工作。

  记者了解到,新版《诊疗目录》规定,使用列入《诊疗目录》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使用《诊疗目录》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规定为不予支付费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个人支付。新版《诊疗目录》首次将“肝移植”手术费、血液滤过治疗、部分腔镜治疗等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定点医院提供给参保患者的医疗服务可有多层次选择,选择“甲类”或没有个人自负比例的“乙类”诊疗项目,患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较低,选择其它的项目,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定点医院应告知情况由参保患者选择。

  国家规定,各统筹地区须严格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费用的项目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较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甲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多是一些保健、美容或超出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丙类项目)。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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