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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 抢劫 2未成年人 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6:4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赵肖楠)兄弟俩在上学路上,遭遇3名未成年人抢劫,且其中一名抢劫者还是同一学校的学生,被抢劫的兄弟俩极力反抗,其中哥哥被捅成重伤致9级伤残。10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其中两人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柳某是陕西省石泉人,曹某现年15岁,系西安南郊某中学在校学生。2007年4月2日,柳某、曹某伙同刘某(犯罪时不满14周岁)预谋抢劫,三人窜至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西安美院北门,拦住路经此处和曹某在同所中学的丁某兄弟二人实施抢劫。柳某持刀架在丁某脖子上威胁兄弟俩交出钱来,丁某用手推柳某,由于丁某兄弟二人反抗,双方发生厮打,柳某用刀将丁某胸部捅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9级。

  雁塔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柳某、曹某二人提起公诉。庭审中,柳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曹某、刘某及其辩护人称二人是初犯、从犯,又是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10月31日,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各处两人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柳某的犯罪行为致丁某身体遭受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共同犯罪的曹某及不负刑事责任的刘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其均系未成年人,无经济收入,其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丁某的伤残赔偿金,因丁某户籍在农村,其也未提供在西安市长期居住、生活的相关证据,应按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来计算。法院一审判决柳某、曹某、刘某共同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曹某、刘某的监护人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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