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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租房产经纪证书法院终审收缴所得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8:3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樊丽萍通讯员胡瑜)房产中介公司为做生意,向个人租借房产经纪证书,不料双方产生纠纷后,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由于双方合同违法,在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讨回租金请求的同时,法院对该笔5400元钱款予以全部收缴。

  2005年4月14日,汪雨房产经纪事务所和瞿女士达成协议书,约定租用瞿女士的经纪人证书,租赁费用为每年5400元,租赁期限为3年。几天后,汪雨事务所即支付了首年租金5400元。随后,汪雨事务所却以瞿女士的证书无法使用为由,退还了证书。2006年10月18日,汪雨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瞿女士归还5400元租金。

  原审法院判决瞿女士返还汪雨所2700元。判决后,汪雨事务所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经纪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对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瞿女士利用出租房地产经纪人证书获得5400元的收益,汪雨事务所付出5400元的代价获得瞿女士名下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的使用权,该款的性质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不仅瞿女士不应合法取得该笔钱款,汪雨事务所也无权再要求返还此笔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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