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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依为命的“狗姑娘”车祸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8:30 武汉晚报

  女子欲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

  徐丹 郑爱玲 黄艳红

  本报讯(记者 徐丹 通讯员 郑爱玲 黄艳红)丈夫女儿都离她远去。如今,唯一陪伴她的小狗也被邻居撞死了,女子胡艳十分伤心。昨日,她致电市妇联权益部求助,欲起诉邻居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

  胡艳今年36岁,两年前与丈夫离婚,女儿跟着父亲一起生活。父女俩后来一起去了广东生活。胡艳因此异常孤单。

  去年一月,一个朋友送了只博美犬给胡艳。小狗聪明乖巧,而且对主人非常忠诚。胡艳就把它当成女儿一样,每天给它做好吃的,带它散步,和它聊天。由于跟狗相处近两年,胡艳觉得这只小狗已经是自己生活和精神的一部分。

  近日,小狗不幸被邻居撞死,胡艳非常伤心。但邻居只答应赔偿狗的价值损失,而不愿意赔偿胡艳的精神损失。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业斌认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人身权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涉及的,并不适用于“狗身”权利。所以,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失去小狗是无法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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