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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长期待遇社会化发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09:15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璐 通讯员崔宪伟)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确保工伤待遇的发放,本市将对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自本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养老金的补伤残津贴差额、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管理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长期待遇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享受长期工伤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报,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发生不符合规定领取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由经办机构从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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