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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细说难处律师提议完善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00:58 大连晚报

  《没有证据供暖单位败诉》后续报道

  供热公司细说难处律师提议完善法规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昨日本报B9版《没有证据供暖单位败诉》一文见报后,引起部分市民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注,本报接到数个电话,询问探讨有关方面的问题,目的在于既要考虑居民权益,也要顾及供热单位的利益。

  大连心城供热有限公司经理胡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停止供热申请又没有交费的,供热单位应该停止供热。但从供热公司的工作实践情况来看,停止供热就应该放掉用户家中暖气片和管道中的水,以防止停止供热后出现过低气温冻坏暖气设施。可是,有的用户因为出差或一段时间内在外地,家中无人,如果不放掉暖气中的水就停止供热,可能出现冻坏暖气设施的事情,这样出现的经济损失,责任应该谁负?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见道律师事务所的刘岭律师。刘律师认为,供热公司为没有提出停止供热申请又没有交费的分户居民进行了供暖,分户居民却不认可,这种情况下,供热公司应该加强取证意识,可采取供热现场录像,请社区工作人员、邻居等人至现场作证等取证手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在管理上应该细致到位,对每户分户居民家都应该想方设法提前予以联系,双方交涉以及签订协议,避免出现供热后居民不认可的情况。同时,政府有关部门法规上应该细化,设定相关细则,例如,供热单位依法关闭阀门但分户居民家中出现损失时,如供热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民事责任应由分户居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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