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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轻松取走2.8万元“无密码”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02:36 新闻晨报

  □通讯员富心振 金宇杰 记者陈文

  晨报讯2.8万元的存单在家中被盗,后又被小偷从银行冒领,储户周先生认为银行对取款人审查不严,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未对代领人身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判决银行方担责30%,即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8400元。

  今年3月1日,退休职工周先生在上海一家银行下属的分理处存入总金额为2.8万元的三笔定期存款,到期日为2010年3月1日,均未设置密码。同月16日,周先生家中被小偷光顾,放在同一抽屉内的三张定期存单及身份证一起被盗。下午3时23分,小偷即至该银行分理处,在出示三张定期存单、周先生的身份证以及“严佳丽”身份证,并填写储户相关信息后,银行方支付了存款2.8万元。周先生于下午4点至该银行分理处挂失,却被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

  周先生认为,因为银行未审查取款人的身份,更未审查本人是否授权他人取款,致使自己遭受财产损失,所以要求银行赔偿2.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对此,银行认为,周先生的定期存款2.8万元是被案外人“严佳丽”领走,银行在支付上述钱款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所以周先生的经济损失与其无关。

  法院认为,周先生该经济损失的产生主要的原因是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而作为周先生在存款时未设置密码,且将本人身份证与定期存单同置一处,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发生后其经济损失的产生。对此,周先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而银行虽支付存款的形式审查程序符合银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并不存在过失,但银行在他人代领行为发生时除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有对代领人所持身份证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义务。现银行仅从形式上审查,法院难以认定银行方已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故银行存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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