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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告博客侵权,结果却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04:18 杭州日报

  通讯员 萧法 热线记者 孙磊

  实习生 汤倩倩 报道

  昨天下午1时50分,萧山法院12号庭。原告律师先读了一段博客:

  “萧山浦阳镇人倪某某1345×××8502,伙同其弟倪某1358×××3229,在杭州拱墅区开了家诈骗公司,单位名称是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国内大肆诈骗服装工厂……”

  原告律师说,这篇博客的点击次数为74次,作者名为“玻璃球”。

  “博客里公布的手机号码都是真的,结果很多人打电话来,倪某某只好换了号码。博客让社会公众对倪的评价降低,造成经营活动损失和精神损害。”律师说。

  原告律师认定,“玻璃球”的注册者——杭州××制衣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蔡某某就是这3篇博客的作者,理由是:“一点击网名‘玻璃球’,就能看到其在阿里巴巴网站里注册的信息资料。”

  “我们要求被告立刻停止侵害,在阿里巴巴网站‘玻璃球’的博客上公开发表文章赔礼道歉,另外还要赔偿经济精神损失5万元。”

  法官询问被告律师:这个“玻璃球”,是不是总经理蔡某某去注册的?三篇博客是不是他写的?

  被告律师支支吾吾说不清楚,法官让他马上联系蔡某某。他当庭掏出手机。“……噢,是他注册的,但不是他写的,有人冒用网名写的。”

  法官再问:是谁冒用呢?

  被告律师有点窘:不知道。

  一旁,被告杭州××制衣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蔡某情绪很激动,说着一口语速很快的萧山话:“他们(指倪家兄弟)要我们做21万的单子,我们去要钱,他说自己要破产了,后来只给了14万,还欠我们7万……我都70多岁了,他们才30几岁,怎么好这样骗人的……”

  鉴于具体的情况,法官建议,双方进行庭外调解。

  延伸阅读:

  和前段时间一个博客侵权案

  内容相似却结果完全不同

  回想起来,前段时间,西湖法院判了一起博客引起的名誉侵权案——

  陶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博客,《胡*与李*的感情记录》(这里名字省略——编者注),记录了大学生胡某和她丈夫李某两人的同居生活。陶女士认为这间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2005年9月,她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胡某告上法庭。

  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了陶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博客虽是以胡某的名义所发,但并不能认定即是被告胡某所为。

  而昨天萧山法院这个案子主体明确,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阿里巴巴网站严格的会员身份认证——这等于就是实名上网,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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