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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烧车被免予刑事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1:2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窦唯烧车案昨天由宣武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窦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但鉴于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昨天庭审时,窦唯保持着一贯的沉默,所有辩护意见都由其律师代为阐述。检方指控称,去年5月10日11时许,窦唯因对某报纸有关自己的报道不满,到该报社对质时又发生冲突,将该报社电脑、显示器、DVD机等物品毁坏;当天傍晚6时许,窦唯在该报社门前,又往该报社员工的丰田牌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点燃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5379元。事发后,窦唯拨打报警电话自首。检方指控窦唯烧车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窦唯的律师为窦唯作了无罪辩护,其主要理由是损失鉴定不准确。“烧毁的车辆经鉴定损失价值是5379元,该份结论是基于几家4S店的平均值作出的,但被烧车辆并不是在4S店维修的。”律师认为,4S店因为税率问题,所定的修车价格要高于非4S店,实际修理费应为4961元,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点为5000元,所以窦唯并没有构成犯罪。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做出宣判,认为窦唯烧车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窦唯犯罪情节轻微,在作案后主动报警,属于自首,且其主动赔偿了报社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对窦唯作出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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