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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集团被判赔11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1: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王悦 记者袁京)闫先生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却被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弄得险些车毁人亡。受重伤落残疾的闫先生认为这是由于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的,便将其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丰台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处首发公司赔偿118万余元。

  闫先生说,去年11月,他驾驶奥拓车行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路段时,突然从路中窜出一条狗,他避之不及与其相撞,造成车辆侧翻撞在护栏上,闫先生和车上的朋友都受了伤,车严重损坏。虽然经过抢救闫先生挽回生命,但已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的护理依赖。闫先生认为,首发公司收取了过路费,就有义务为司机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而他们却疏于管理,未履行好自己养路、护路的责任。所以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65万余元。

  首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次事故是由动物引起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责任。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事故当天已经进行了巡视,出现情况只是应及时而不是随时处理。

  闫先生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地段隔离栅栏现状的照片。照片显示,路边护网确有大面积缺失。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狗,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对判决结果可以接受,而首发公司的代理人则未作表态,签收判决书后便匆匆离开了法庭。RB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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