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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验房之后再收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1: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扬)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经常“扯皮”的“先验房还是先收房”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本市正在酝酿出台商品住宅交付新规定,按照新规定,商品住宅竣工的“四方验收”今后要增加为“五方验收”了,业主有权在验过房之后决定是否收房。这一新规有望在本月出台。

  厨卫用具品牌和约定的不一样、地板铺设不合格、空调室内外机安装位置不合理……每到收房高峰,都有业主经历这样的苦恼,辛苦甚至负债买的房子不能如愿,在和开发商反复多次交涉后,有些业主依然难以获得满意答复。这样的情况,已经被房地产界形象地称为“收房门”。

  “新规定正是针对这种问题而制定的。”市建委有关人士介绍说,《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在酝酿两三年之后终于定稿,有望在本月出台。新的规定明确商品住宅交付前,开发商要通知购房人先对房屋进行查验,查验后要填写查验表和维修表。然后依据合同的规定办理交付手续。

  据了解,本市商品住宅验收目前执行的是“分户验收”,也就是每一套商品房都要经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的“四方验收”,之后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竣工验收。新的规定执行后,业主也有权作为签字方,参与到商品住宅的竣工验收中来,因收房而引发的矛盾应该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解决。

  市建委有关人士建议,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后如果遇到工程质量问题,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涉及工程保修问题,建设单位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保修和维修;对于工程质量的争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涉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确定损失,协商不成,购房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RJ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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