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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要求离婚 称结婚为丈夫强奸所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2:12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2007年10月19日,38岁的少妇郁杏花(化名)向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53岁的丈夫单克桂(化名)离婚,理由是她16岁时遭单克桂强奸后被迫与其结婚。日前,江苏姜堰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郁杏花在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称,她在16岁时遭邻村的单克桂强奸,父母当时担心隐私暴露后名声受损,就违心将女儿许配给单克桂。婚后,双方毫无夫妻感情,经常吵架,郁杏花稍有不顺从就遭被告毒打。2001年3月,郁杏花遭单克桂毒打后不敢回家,2001年4月起诉离婚。因单克桂坚持不同意离婚,郁杏花又没有拿出充分证据,法院没有支持郁杏花的离婚请求。(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之后,郁杏花一气之下远去他乡在外打工至今,与单克桂分居已达6年之久。因此,请求法院判准离婚。(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解说婚姻缔结与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因多年前遭强奸而起诉离婚,举证上非常困难,而且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廖立民律师说,“因此,对于这种权利受侵犯的情况,受害人一定要及时站出来,不能姑息养奸。”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自始无效: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重婚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少妇不堪冷淡欲离婚

  “我女儿生孩子才几个月,女婿却很少来看望。她寒心了,想离婚。听说女的哺乳期内不能离婚,这可怎么办?”2007年10月28日上午,易桂花来到汉阳区建桥街司法所咨询。原来,易桂花的女儿阿美(化名)刚二十出头,与街坊冰桦(化名)长期接触中产生了感情。(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由于阿美没有工作,而冰桦也只是一个普通工人,每月仅有千余元的工资,因此,冰桦家人知道两人的情况后极力反对。但是随后,两人偷偷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今年夏天生下了孩子。从此之后,冰桦却很少来看阿美。阿美独自带着孩子,心也一天天变冷。最近,不堪冷淡的阿美想到了离婚。(据《楚天金报》)

  廖立民律师认为,“阿美完全有权提出离婚。”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廖立民律师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这都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冰桦对家人不闻不问,可视为遗弃家庭成员。”

  但是,《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同时,由于阿美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属生活困难。因此,如两人离婚,冰桦有义务负担阿美的生活费、生育期间的医护费和孩子的抚育费。

  外遇丈夫离婚要赔偿

  1995年,刘大军与妻子李欣然结婚。2006年,刘大军外出打工,与同在一处打工的陈芳相识,并于2006年5月开始同居。此后,刘大军与李欣然开始吵架,并提出离婚。(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7年8月,刘大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欣然离婚。李欣然称离婚是因为刘大军有外遇,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支付她的医疗费3800元。原来,李欣然知道刘大军有外遇后,于2006年底开始出现心烦、记忆力差、脾气暴躁等症状,多次到医院治疗并寻求心理医生帮助,花去医疗费3800元。(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2007年10月底,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大军与李欣然离婚,依法对双方共同债务、共同债权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同时判决刘大军赔偿李欣然医疗费3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据《眉山日报》)

  廖立民律师说,“李欣然依法可以获得赔偿,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以一方存在法定的严重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并因此导致离婚为前提,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廖立民律师认为,“本案中,刘大军外出务工,并与他人同居,造成了其妻李欣然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损害,因此李欣然可以请求刘大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的判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特邀嘉宾

  廖立民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过《以案说法》等法律著作,对民商事法律及劳动法有着深入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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