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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谨慎审核签名致信用卡盗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6:28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娜娜(化名)并没有在泰康食品公司内失窃,却诉至法院,要求泰康食品公司赔偿自己的被盗损失。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有人拿了娜娜被盗钱包内的信用卡,在泰康食品公司大肆刷卡消费,让她蒙受了不小的损失。黄浦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泰康食品公司需赔偿娜娜一半损失2480.95元。

  签名有明显差异

  去年12月7日晚上,娜娜在亚新生活广场购物,随身携带的钱包被盗,放在钱包中的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同时被窃。娜娜发现后,立即向普陀警方报案,但信用卡已经被盗刷,完成了两笔交易,分别为1961.90元和3000元,两笔交易均在泰康食品公司完成。

  事后经警方调查,盗刷者是男性且形迹可疑,签购单上签名笔迹与娜娜签名有明显差异,姓名最后一个字明显错误。娜娜认为,这是泰康食品公司疏于审核、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要求泰康食品公司赔偿信用卡盗刷的经济损失4961.90元。

  双方负同等责任

  泰康食品公司认为,娜娜未能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并且未及时挂失,这才导致损失,公司已尽了必要的审核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庭审中,娜娜称,她发现钱包被窃便拨打中信银行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直到次日上午才报失成功。信用卡刷卡消费时无密码设置,但卡正面有她的姓名拼音打印、背面也有其签名。

  法院向警方调取了相关录像。录像显示,去年12月7日晚8时24分至8时31分,泰康食品公司柜台前,有几名男子购买了香烟等物品,但在泰康食品公司收银台处,当时并未设置监控设施。

  法院认为,娜娜首先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遗失信用卡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挂失手续。但她在失窃次日才挂失成功,而信用卡于被盗当晚就已经遭人盗刷,娜娜本身存有一定过错。泰康食品公司在顾客持信用卡消费时,未履行谨慎审核签名义务,亦存有过错。

  据此,法院认为双方负同等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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