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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停运的须提前申请 按处理水质核拨处理费用  山东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将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6:54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周雁凌 季英德

  山东省日前出台《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污水处理量应逐步提高,出水水质应达标,运营单位应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3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管理办法》要求,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内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等。

  按照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停运报告制,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停运报告制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两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

  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运行机制

  《管理办法》强调,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自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财政部门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拨付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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