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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应成为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6:54 中国环境报

  刘效仁

  《能源法》最近已修订完毕,很快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不仅对《能源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寄予了热望,更对其能否成为新能源的激励法充满期待。

  我国人口众多,能源消耗基数巨大,加上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生产、生活对能源的需求在迅速扩张。数字显示,2001年以来,随着经济新一轮的高速增长,我国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每年都高于过去20年的平均水平。2005年,中国能源消费占世界消费总量的14.75%,却只生产了占世界经济总量4.2%的GDP。同一时期,美国使用22.18%的世界能源消耗量生产了29.57%的世界GDP总量。中国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同年达到创纪录的44.7%,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中国石油供应的持续性。

  开源节流,成了必然的选择。对于节能减排,中国政府业已做出了很多硬性规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开发新能源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事实上,我国新能源发展之缓慢,颇令人忧虑。以核能、太阳能、风能和沼气为代表的新能源年增长速度虽然已超过30%,但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为主,新能源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印度、巴西等国家。

  新能源发展缓慢,与目前能源的价格体制有很大的关系。以太阳能为例,它的生产成本是传统能源的5倍~10倍,在没有额外补贴时,企业是没有能力和动力去进行这方面投资的。太阳能、风能产生的电力在市场上更是不具备竞争力。有人曾经测算,风力发电要在每度在0.6元以上才具有投资吸引力,但是这样高的价格早已吓跑了消费者。

  笔者认为,《能源法》应给予新能源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支持平台。《能源法》应确立我国能源开发的基本原则,并就能源战略与规划、开发与生产,尤其财税激励与价格扶持等方面,做出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

  笔者建议,《能源法》应把建立开发新能源激励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产权上,应允许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新能源开发和生产领域;加强新能源技术发展和产业示范;加快新能源体系化建设,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的大型新能源企业,建成若干世界一流水平的研究和实验基础设施等,从多方面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开发可再生能源高效低成本成套技术,开发核电关键技术,研制成套装配技术;培育低成本的能源植物新品种;加快清洁燃料、照明节能材料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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