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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楼设施不全女工摔伤留下残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00:51 大连晚报

  未竣工楼设施不全女工摔伤留下残疾

  这名女工将雇主和某房屋开发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11.7万元和27.4万元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叶某借住在一处尚未竣工的房屋的三楼,他雇用女工清扫卫生,女工不慎从高处坠地导致重残。叶某和开发商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原被告三方均承担了民事责任。

  2006年初,某房屋开发公司在西岗区开发的一处房子已落成,但是楼房内还没有安装照明设备、电梯、通风等设施,电梯井口等处也没有设置封闭和防护设施,步行楼梯仅有踏步台阶,电梯井口及相关设施通道口直接与走廊连接,并且危险处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让非施工人员叶某借住在三楼的一间房子里。2006年4月14日上午,叶某雇用了王女士清扫楼层卫生。王女士清扫时没有注意观察,一下从走廊的设备通道口处坠落至10余米深的地下室内,摔成重伤。叶某急忙将王女士送到医院治疗,给付了王女士2万元。治疗后王女士留下了残疾。

  王女士将叶某和某房屋开发公司告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应获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39.1万元。叶某赔偿11.7万元,房屋开发公司赔偿27.4万元。叶某和某房屋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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